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央驻粤单位,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补充完善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目录》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制定完善安全执法检查表,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必须依法予以查处,切实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提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相关安全评价机构对《目录》的检查重点内容不如实客观评价的,要一并依法予以查处。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督促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对照《目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修订本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经常性地组织人员自查自纠,切实增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动性、科学性和针对性,持之以恒地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三、认真做好宣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目录》宣贯,正确理解各项检查重点内容的要求,切实提高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将《目录》列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相关企业。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